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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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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由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1.
裁判字號:
廢
61 年判字第 1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原告開始執行病理檢驗業務,雖在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公布施行以前, 但該規則施行之後,原告仍繼續無照執行其業務。被告官署就原告於該規 則施行後之無照執行病理檢驗業務行為予以處罰,自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