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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前條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
一、正線衝撞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正線出軌事故:於正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正線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於正線發生火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正線,指列車提供旅客運送服務經常使用之路線。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火災,指因燃燒致生延燒而須即刻滅火之狀態。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大眾捷運系統發生之行車事故,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