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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 EN
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