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申請人領用試驗牌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三日內將試驗牌照繳還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原核發試驗牌照之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
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
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之虞。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但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已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