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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無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懸掛固定。試驗牌照登記書格式如附件一。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係指申請書(需載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聯絡電話及地址)、路線圖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另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無人載具領用第一項試驗牌照,憑證行駛道路者,除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外,準用領用道路交通法令試車牌照車輛有關道路行駛之規定。
試驗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但因應電子收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字號與圖案標示者,不在此限。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資料及創新實驗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創新實驗。
前項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性之說明。
二、辦理創新實驗所涉及之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排除適用分析。
三、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規模及完成模擬分析或封閉場域實驗之說明。
四、主要管理及執行創新實驗者。
五、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六、場域所在地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配合實驗計畫實施之文件。
七、與參與實驗者間之契約。
八、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其使用規劃;所用無線電頻率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者,並應提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證明。
九、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合作協議文件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
十一、設置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及提供紀錄資料之說明。
十二、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十三、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且於發生或預期發生故障或危害時,得透過雙向通訊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措施之說明。
十四、創新實驗期間之潛在風險、風險管理機制及降低風險措施。
十五、交通影響分析及因應措施。
十六、對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所規劃之保護措施。
十七、投保保險之規劃。
十八、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其安全控管措施。
十九、依第八條第四項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相關牌照所需文件。
二十、涉及營運行為者,其規劃之說明。
二十一、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與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