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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四、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不受前項之限制。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EN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操作限制活動時,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向民航局申請許可;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前項活動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