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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新訂或修訂之雙邊協定於簽署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將雙邊協定之容量班次,函知經核准經營國際航線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業者於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將營運需求及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初審:
一、機隊及機組員能量。
二、航線營運計畫:包括擬使用機型、每週容量班次及航線。
三、市場調查及運量估計。
四、收支預估。
五、第六條評估項目之相關資料。
民航局應依第六條辦理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前項初審之分配建議報請交通部核准。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
民航局初審業者之申請營運案時,應依下列政策面及技術面項目評估並予以排序:
一、政策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國家政策及公共利益之配合。(占比例百分之三十)
(二)建立我國成為東亞轉運中心及我國整體長遠航空事業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三)業者對相關航權爭取之具體貢獻。(占比例百分之二十)
(四)業者對相關獲配容量班次之營運執行情形。(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五)區域均衡發展之考量。(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二、技術面(占比例百分之五十):
(一)飛安作業良窳。(占比例百分之七十,評分方式如國際航權分配技術面飛安考核評分表)
(二)營運計畫可行性。(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三)有無財務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占比例百分之十五)
前項排序相同時,應優先考量政策面排序,政策面排序相同時,再考量技術面之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