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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所適用之獎勵對象,係於園區內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人數,扣減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後,超額僱用之自由港區事業。
前項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一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