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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航空器、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