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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
噪音補償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設置費用。
二、辦理航空站附近之噪音補償措施。
三、辦理各項航空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研發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四、辦理第一款至第三款航空噪音補償金發放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