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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四周之一定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公告程序、禁止、限制及專案核准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