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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