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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
二、原檢定證核發國航空人員檢定證有效證明。
三、在我國境內工作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依前項申請檢定之學科項目為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申請簽派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維修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 EN
申請航空人員檢定證者,應檢附下列各款相關文件:
一、民航局航空人員檢定申請表。
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各類航空人員申請資格相關文件。
四、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