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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四條資格申請增加航空運輸營業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六、公司組織表。
七、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八、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九、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十、飛安組織及計畫。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飛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二、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四、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五、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六、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內,無重大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稱國內離島偏遠航線,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航線。
申請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直昇機運輸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營普通航空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飛行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最近飛行時數五百小時內無航空器失事,最近飛行時數二百五十小時,無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
二、經營飛機運輸業務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最近二年飛行時數達一千小時,最近二年內無航空器失事,一年內無意外事件、飛航違規紀錄者,得申請經營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