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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