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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各一份,依港口別申請進出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變更時,應重新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