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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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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第 44 條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