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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船員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前條第一項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之計畫書、學員與教師資格、訓練課程、設施與費用、證照費收取、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航政機關得派員督導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業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