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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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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28 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