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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依船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