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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本辦法依船員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