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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 EN
僱用外國籍船員以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及第四條所稱船舶營運人為限。
聘僱外國籍船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由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核轉航政機關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受僱人名冊、任職及其所需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訓練證書。
三、年滿二十歲之護照影本。
四、體格檢查合格之證明書。
五、船員僱傭契約副本。
六、服務船舶現職船員名冊。
前項第二款外國籍船員之合格有效適任證書,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後核發認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