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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依規定採用乾燥法,並採用乾燥之氮氣為媒體者,其乾燥劑應以符合前條規定之裝置供應之。如在所有艙櫃之空氣進口採用乾燥劑以乾燥媒體者,應考慮航行中每日溫度變化與預期之濕度,攜備有足夠之乾燥劑。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