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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
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提出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 EN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
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二)。
四、已成立公司增加海運承攬運送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應經下列之一機構認(驗)證,其文件係由外文作成者,除英文外,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一、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外國駐華機構。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有限公司者為股東名簿;股份有限公司者為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保證金,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主管機關認許文件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之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於六個月之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