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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條例 EN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
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
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
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
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
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
航路標識條例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航政機關為航行安全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劃設航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