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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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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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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25-2 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