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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申請更正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權利變更之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添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註銷登記於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申請人應檢具第三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