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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將腐蝕性物質為甲板上裝載、甲板上覆蓋裝載、或甲板上室內裝載時,除依前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使用墊子。
二、應裝載於遇有急迫危險時,容易拋棄於船外之場所。
三、應使不致洩漏至其他場所之管路系統內。
四、應有隨時可沖水使腐蝕性物質迅速排出船外之準備。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裝載腐蝕性物質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與起居艙室、儲存糧食或有機物品場所,保持適當之距離。
二、應能便於監視。
三、不得裝載於其他危險品或易燃貨物之上層及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