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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計算已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穀面移動形式與艙間之橫截面有關者,其合計傾側力矩乘以長度即得艙間部分之總力矩。
二、穀類移動所生之假定橫向傾側力矩,係穀類自高舷邊移至舷邊後空隙形狀與位置改變至最後之結果。
三、移動後所成之穀面傾側角應假定係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四、計算縱向構材形成最大空隙面積時,任何凸緣或面材等之水平面影響應不計。
五、最後空隙之總面積應與最初之總面積相等。
六、不連續之縱隔板應認定其全長上有效。
七、穀密之縱向結構材其全深應視為有效。當其作用係為減少因穀類移動而產生之不利效應而設時,則應依第十七條規定。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已平艙與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及部分裝載艙間內均得裝設縱向隔板,以減少穀類移動所產生之不利傾側效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應為穀密。
二、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中甲板艙間內,隔板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於其他貨艙間內側隔板應依照附件三說明(二)、附件四說明(三)或第二十九條規定自甲板或艙蓋下緣向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