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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前條之淡水,如須煮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
船上應置備可以飲用之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人員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飲用,船上人員每日使用之淡水,每人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除前項之淡水外,並應至少加計三日淡水之用量,作為儲備用水,以及按航程所需時日加計每日五十公升水量,作為炊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