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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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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主管機關公告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後依預定實施日實施。但預定實施日早於公告日起七日以上者,應改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