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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二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十條規定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包括進行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項目及其與既有公眾電信服務之差異說明。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商業驗證之電信服務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於我國市場商用化之可行性評估。
四、用戶使用規章:明定服務、用戶端設備使用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如擬收費,應另訂服務契約,秉持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之收費採預收方式者,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至少與預收費用總額相等之履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
一、國內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二、國內銀行信託專戶。
前項履約保證應載明責任範圍。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前條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維運能力、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非屬自建者,檢附網路提供者之網路使用授權證明文件。
七、可提供之技術研發電信服務或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項目。
八、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九、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十、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十一、資通安全措施計畫,若為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範者,應載明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及檢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十二、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前項第十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125dBm)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申請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料。
申請使用4.8GHz至4.9GHz頻段範圍者,其設置計畫書除應載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事項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申請場域之關係(屬管轄者、所有者或使用者),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使用頻寬:以10MHz為單位。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設置計畫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
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