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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EN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及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及逐部審驗,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
一、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檢附第七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經驗證機關(構)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審驗合格後,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二、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聲明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並檢附第八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
三、簡易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聲明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或等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並檢附第九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
四、逐部審驗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檢驗報告、測試報告或來源證明,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規定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得採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得採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之審驗程序;經公告得採簡易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之審驗程序。
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得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限制性最終產品應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
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第十一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輸入之低功率射頻器材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
二、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
三、自製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自然人須年滿十八歲,並至驗證機關(構)辦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EN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器材、模組(組件)、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器材、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五、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第一項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應由測試機構或他國國家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符合該國等同我國技術規範規定出具,他國測試報告並應檢附該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四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四、正體中文或英文之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五、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器材、文件於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器材、文件於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