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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聘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代表人、應聘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