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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設置者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
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
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遷移範圍、地點。
三、請求遷移事由。
四、預定會勘日期。
五、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合法占有證明文件或管理證明文件。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