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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賠償費用之計費方法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及數量計算之。
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材料費: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無再利用價值者不予折價,拆回之材料應歸設置者處理。
二、人工費:按實際參加工作人數核實計算,工資以設置者之員工薪津標準計算。
三、運屯費:以料具自設置者之工程單位或料庫運往作業現場之運費及該等料具屯住於屯住地與作業現場之費用為限。
四、道路路面修復費:按道路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實計算。
五、施工補償費:與遷移電信線路上下之地上物之補償費為限。
電信線路遷移工程採發包方式辦理時,得依實際發包內容,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