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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設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電信工程、通訊工程、資訊工程或光電工程科系者。
二、公益法人具公眾電信網路專業知識者。
前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或電臺,其審驗項目應具備主管機關指定之測試設備及數量。
申請人得申請擔任單一或多項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各項配置之審驗人員最低員額人數如下:
一、固定通信網路:五人。
二、行動通信網路:三人。
三、衛星通信網路:一人。
四、電臺:三人。
前項審驗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符合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之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條件者。
二、最近一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電信管理法規之教育訓練。
前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由各機構、團體辦理者,應於舉辦訓練前,先經主管機關認可,並於訓練後,發給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