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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EN
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
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