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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基地臺登錄資料有異動時,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登錄。
大型基地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置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一、變更天線所在位址。
二、變更基地臺設備型號,未變更設備廠牌。
三、變更基地臺射頻單體數量。
大型基地臺之設備廠牌有變更者,設置者應依第六條之規定申請審驗,於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重新整編門牌號碼,設置者應變更基地臺登錄資料,執照得於屆期時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換發。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發給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其它應檢附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大型基地臺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其設置者除應檢具前項文件外,並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
一、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二、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同意文件得以設置者檢具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大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