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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 EN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