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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租。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用戶數量資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特許執照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