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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
二、建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提升學術水準,促進研究發展。
三、整合學術或教育等電信網路資源。
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擬服務之種類及內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上開發、測試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功能或網路型態不得與電信事業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相同或相當。
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為驗證商業使用之電信服務,並得包括第二項所定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
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
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設置使用執照。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