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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一款所定上限者,其未調足之值不得移至該年度以後之實施年度調升。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三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 CPI– 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 CPI– X)值。
二、(△ CPI– 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 CPI– 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 CPI– 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不得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