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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令其變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之公式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四、經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訴並經確認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後之費率時,應於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 (Pt –P t-1)÷Pt-1 ] ×100 %≦(△ CPI– X)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市內網路通信費。
(三)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公用電話通信費。
(五)網際網路上網費。
二、長途網路業務之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國際網路業務之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月租費及預付式之通信費(預付卡)。
五、第十一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六、經本會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二條規定者,本會得命其改正。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或公告,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
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
三、申訴理由。
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