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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 EN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
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
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
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
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
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