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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於增加營業之直轄市、縣(市)時,應依前條規定就其增加之區域提出籌設申請。但依第四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得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域為單位,增加其營業區域。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其所申請經營之單一直轄市、縣(市)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供計算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統容量等數值。
前項所稱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係依照內政部年度公告之各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人口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第一項之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並以該公告年度之前一年度,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前項市內網路經營權數之計算,應以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之人口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人口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並以該經營權數值計算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市內網路建設之系統容量及申請特許執照時應具有之系統容量等數值。
前項人口數之計算基準,準用第三項規定。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申請須知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各種申請籌設文件之格式及其應記載事項,於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規定之。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申請籌設逾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限或申請人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