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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 EN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