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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或申請非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公告之資料。
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前項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 EN
前條所稱檢驗報告應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下合併簡稱檢驗機構)出具。
前項檢驗機構無法提供檢驗服務時,得由製造商自行或委由他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檢驗報告,申請審驗。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設備樣品 4x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廠牌、型號及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
二、設備名稱、廠牌及型號。
三、申請檢驗者名稱及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
六、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
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八、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
九、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檢驗報告應經檢驗機構相關人員簽署。但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檢驗報告,得由測試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