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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 EN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增設或變更時,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