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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增設或變更時,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 EN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一、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經依前條規定核准使用頻率函影本。
三、設備規格。
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如附件五),及干擾分析評估資料。
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之地球電臺,其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者,應檢具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專業工業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六)。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證後,始得架設。但地球電臺天線,其高度或面積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請領雜項執照者,應先取得雜項執照後,始得架設。
第一項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之事項為廣播電視業者名稱及地址、地球電臺名稱及地址、申請人名稱、設置處所、機件名稱、天線資料及有效期間等。